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答:《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在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时,应当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那么是否存在以非书面形式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之情形呢?实践中是存在此类情形的,比如在亲戚或朋友之间进行房屋买卖的,买方已经实际交付房款,而卖方亦将房屋交付给买方,买方实际人住了房屋,那么这种交易方式是否受法律保护呢?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据此规定,在买方已经履行付款义务,而卖方已接受房款,并将房屋交付给买方时,应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在卖方不能配合买方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清形下,买方有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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