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88年甲(男)与乙(女)相识,当时双方均已婚。1989年双方先后与原配偶离婚,1994 年中旬乙带着儿子来到A市与甲同居,未领结婚证。乙在儿子的学籍卡父亲一栏填的是甲的名字,两人对外活动中均以夫妻相称。1995年两人时有矛盾,经常打闹。乙先后两次在外租房给儿子住,自己仍与甲同居。1997年4月2日,两人因钱的问题发生争吵,乙持刀冲砸甲的办公室。甲喊来居委会和派出所两位民警,在居委会主任及两位民警调解下,两人签订一份协议,规定甲付给乙3万元,以后两人无任何关系。后甲付了3万元,乙女搬出。同年6月,乙女让其妹以她公司的名义为其出具了结婚证明,与余某办理了结婚证书。8月,甲以乙女犯重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案例评析]
乙女不构成重婚罪。我国《刑法》对重婚罪的界定是“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另据相关司法解释:“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何谓配偶?词典的解释为:“夫妻双方互为配偶”。结合《婚姻法》(2001年4月修正)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结合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要求离婚的,在案件受理前又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等规定,不难得出结论: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有且只有进行结婚登记,才能成为夫妻,互为配偶。对未经依法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人,不能称之为“有配偶的人”。就本案而言,甲与乙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或补登记,未领取结婚证,根本没有产生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相互间并不互为配偶。乙并非“有配偶”的人,不符合重婚罪的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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