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履行抚养协议,怎么办?
父母离异,孩子的抚养费到底该给多少合适?厦门海沧法院家事法庭作出判决,要求一位父亲支付1186000元抚养费给儿子。这也是海沧法院判决的“史上最高抚养费”。据了解,孩子的父亲是一位台湾商人,母亲是没有工作收入的厦门人。孩子是在父亲85个月没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无奈将父亲告上法庭的。
父母离婚,约定高额抚养费
小明(化名)今年15周岁,父亲老唐是台湾人,但他跟随母亲赵女士居住在厦门湖里区的一个小区里。赵女士今年43岁,她比前夫小六岁,这一次,她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状告前夫,要求对方支付上百万元的抚养费。赵女士说,小明是她与前夫的婚生子。9年前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离婚。当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小明由赵女士抚养,而父亲老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4000元。协议书中的第一条还约定,上述费用要一直支付到小明成年为止,即2019年12月止。另外,双方还约定,房产全部归赵女士所有,而债务全部归被告老唐承担。
因为欠费,儿子状告父亲
但是,离婚之后,老唐并没有履行协议,没有按约定支付抚养费。经查,他仅仅于2013年支付4000元抚养费给赵女士,此后,就再也没给过孩子钱。据老唐自己解释说,没有支付抚养费事出有因,是因为前年年底,他忽然患急性心肌梗死、急性阑尾炎等疾病,为此到浙江省和台湾的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导致他财产和收入减少。
小明和赵女士起诉认为,老唐没有支付抚养费,违反了协议约定,因此,他们请求法院判令老唐支付拖欠的85个月抚养费,按每月人民币14000元计算,共计人民币1190000元。在法庭上,老唐答辩说,离婚协议是他与前妻赵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离婚后经济发生变化,而且因心肌梗死住院治疗,现在已经无法按当时的协议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支付上百万元
厦门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老唐与赵女士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按照约定,被告老唐每月应支付给婚生子小明抚养费14000元,但是,老唐未能按协议书的约定履行。现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协议书约定,支付85个月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针对老唐辩解其离婚后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理由,法院没有采纳。法官指出,由于老唐未举证证明其离婚后的经济状况变化及每月的收入,而且他也没有与原告协商变更抚养费,因此,老唐的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由于老唐曾于2013年支付抚养费4000元,应在总额中予以扣除。因此,一审判决要求老唐应支付抚养费1186000元(14000元/月×85个月-4000元=1186000元)。
法官说法
孩子抚养费给多少合适?
离婚家庭,孩子抚养费给多少合适?对此,海沧法院家事法庭的法官说,一是要考虑子女实际需要,二是要考虑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三是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虽然没有具体金额标准,但在具体执行时,有一定原则。
第一种情况是针对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其收入的20%~30%计算支付抚养费。如果要抚养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抚养费总额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如果被抚养子女一方发现抚养方的父(母)有虚报、瞒报收入的,可以申请法院调查。
第二种情况是无固定收入的,比如自由职业者、现金流比较多的生意人,可参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等数据作为计算抚养费的依据。支付比例和第一种情况一样。
法官建议,为了防止拖欠不付或拒付抚养费,在离婚时应将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办法明确、具体写进离婚协议或者离婚调解书中,便于以后执行。
另外,法官还提醒说,抚养费无论多少,可以根据夫妻双方的收入情况变化,适当作出改变。改变的途径有两个,一是通过双方协商,二是到法院诉讼。
律师说法
哪些情况可不给抚养费?
夫妻离异后,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18周岁。抚养费主要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婚姻法将上大学的成年子女排除在抚养的子女范围之外,所以父母对成年子女上大学的费用无法律上的给付义务。另外,一方落难到吃低保可要求不给抚养费。这种情况下,他(她)肯定无力承担抚养责任。可以要求减少或者免除抚养费。但到有抚养能力时、孩子还未满18岁,他(她)仍应恢复支付抚养费。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可按收入比例支付抚养费,但考虑到收入的不确定性、变动性,对基本生活费用可以约定按年、月的方式定额支付,教育费、医疗费用则据实结算,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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