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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交通事故 >> 事故处理

分期付款买卖车辆过户之前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承担责任

日期:2012-03-04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网 阅读:624次 [字体: ] 背景色:        

【基本案情】张某系北京燕化公司职工,2001年被买断(协议解除合同)后,用买断款买了一辆夏利牌小轿车用于跑出租。2005年3月,张某因有其他生意要做,决定用2.5万元将该车转让给朋友孙某,双方商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买卖该车,约定:孙某先付张某车款1万元,余款1.5万元在一年内分两次付清,等车款全部付清时,张某应帮助孙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孙某取得该车后,同样是用于在本地跑出租。2005年9月,孙某在送人回家的过程中,当车辆行驶至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门口时,因行人太多,不慎将一位要去医院看病的病人刘某撞倒,造成刘某受伤,为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万元。该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处理,认定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不负责任。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某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5万元。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孙某认为该肇事车辆尚未过户,仍属张某所有,因该车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张某赔偿,张某则认为该车已经交由孙某使用,自己不能控制该车的实际运行,与此次交通事故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车辆通过分期付款买卖的情况下,原车主虽保留了车辆的所有权,但已不能实际控制该车辆,车辆造成的损失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本案中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孙某造成的,应由孙某对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张某不承担责任,故判决孙某应依法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律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交通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的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责任。”可见,关于分期付款买卖车辆的问题,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的规定。在该案中,孙某购买张某的夏利牌小轿车后,虽是因跑出租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与批复所述“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似有不同,但《批复》立法本意对两者则是共同适用的,即在机动车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买卖的情况下,原车主虽然仍保留有机动车的所有权,但其已经失去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控制权和运行收益权,再要求其对机动车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可能也存在私下买卖机动车,为逃避法律义务而不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但这与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买卖机动车的情况是不同的,分期付款买卖机动车的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不具有逃避法律义务的主观恶意。
【法官提示】分期付款买卖车辆是一种合法行为,但也存在种种隐患,双方当事人在进行相关交易之前,应尽可能多的了解相关规定,在交易之时,应将车辆买卖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详细地界定,以防止日后矛盾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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