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无行为能力子女一方非为监护人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无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一方不应认定为监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无权代表该子女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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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0年,父、母离婚,约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儿子归父抚养,夫妻共有房产归儿所有。2013年,父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父将前述房产转让给王某。母以儿子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王某要求返还房产。
法院认为:①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系其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该资格受自然人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制约,与本人意识能力有关,不因他人是否认可而改变。本案中,母与王某虽均认可儿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该认可与医疗机构对儿子诊断不相符,且母与王某均无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即便儿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母亦非其监护人。②案涉离婚协议有效。该协议约定儿子由父直接抚养,且父、母离婚后,确由父对儿子生活进行照顾,父应为监护人。故依《民法通则》第1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规定,父为儿子法定代理人,母无权代理本案诉讼。③母只能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0条规定,要求父变更抚养关系或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驳回母起诉。
实务要点: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无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一方不应认定为监护人,亦不应认定为法定代理人,故其无权代表该子女提起诉讼。
案例索引:河南修武法院(2014)修民初字第201号“李飞与王新红监护纠纷案”,见《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无行为能力人一方不能认定为监护人》(高国杰、千盼盼),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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