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抚养子女一方变更抚养费的,应符合法定条件
——抚养问题已在法院调解离婚协议中明确的,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情形,否则,增加抚养费诉请不应支持。
标签:抚养费|抚养费变更|增加抚养费
案情简介:2013年,经法院调解,父、母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绝大部分归母方,女儿由母方抚养。2014年,母作为女儿法定代理人,起诉父,要求增加抚养费。
法院认为:①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判断未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应支付抚养费,应着重审查何为“必要时”。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了3种情形:(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本案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由母自行抚养,并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作出明显有利于母方约定。双方离婚不满一年,女即诉请支付抚养费,但在法院审理期间,其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主张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③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民事行为后果有足够认知能力,对自行抚养女儿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应有足够预见和判断,其在离婚调解协议中自愿与父约定自行抚养女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足以表明其愿意承担独自抚养女儿所带来的经济负担。父基于对法律及法院依法确认的民事调解书的权威性信赖,与吕某经调解离婚,在无正当事由情形下,各方当事人均应遵从民事调解书约定,故判决驳回母诉请。
实务要点:夫妻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就子女抚养问题已在协议中明确的,子女短期内诉请增加抚养费,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子女生活发生重大变化,均应尊重先前裁判既判力,不应轻易变更。
案例索引:辽宁沈阳中院(2014)沈中少民终字第00144号“李红军与李某抚养费纠纷案”,见《变更抚养费应符合法定条件》(郭晓娟、张忠星),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2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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