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核发期间驾车发生事故、构成无证驾驶
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王先生诉李先生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认为王先生在事发时虽已通过驾驶资格考试,但尚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驾车行为仍属于无证驾驶,王先生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15年8月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小营桥北,李先生驾驶的小客车与王先生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王先生受伤。事故经交通队认定李先生在驾驶机动车调头时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负事故主要责任,王先生无证驾驶负事故次要责任。王先生认为,在事故发生时其虽尚未取得驾驶证,但已经通过了驾驶资格考试,而且事发后也正常领取了驾驶证,说明事发时具备相应的驾驶能力,故此次事故应由李先生承担全部责任。在协商未果后,王先生将李先生及其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李先生及保险公司辩称,事发时王先生未依法取得驾驶证,属于明显的无证驾驶行为,交通队的认定是正确的,应该按照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划分赔偿比例,故不同意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即使在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期间,亦不得驾驶机动车辆。本案中,王先生在事故发生时虽已通过驾驶资格考试,但尚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驾车行为应当认定为无证驾驶,故对王先生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的损失,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定由李先生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王先生的损失未超出保险赔偿范围,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近20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法官提示】
无证驾驶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除了驾驶证核发期间的情形,实践中常见的无证驾驶行为还包括:实际驾驶的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采取不正当手段骗领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注销,驾驶证被扣留期间,持有境外驾驶证未按规定申领我国驾驶证,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未按规定申领地方驾驶证等多种情形。为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杜绝各种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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