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认定当事人行为欠妥,对于精神赔偿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
被告:张某
被告系再婚,原、被告于2006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婚外情,多次与原告表姐夫在宾馆住宿过夜,对原告造成伤害,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5万元;被告则否认与其他异性在外留宿,称由于原告殴打被告,被告不得以才在宾馆住宿,并非与他人有婚外情,但被告未提供原告实施暴力的报警记录等等相关证据。庭审中,原告为证明被告有婚外情,原告提供了2009年12月的原、被告及被告父母、亲戚的一组录音资料,被告虽持有异议,但不要求做鉴定,表示不知道此事,不清楚录音中是否为被告自己的声音。
各方观点:
原告周某观点: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双方于2006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因被告说其怀孕了,原、被告才去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婚后2周,被告又称其流产了。这对原告的打击相当沉重,致使开始怀疑被告的人品和诚信。造成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根本原因是被告背叛婚姻,与原告表姐夫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发展婚外情,致使两个家庭的婚姻出现危机。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5万元。
被告张某观点: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被告没有婚外情,原告所怀疑的对象张甲是原告的表姐夫,是普通亲戚关系。被告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原告精神损害5万元。
法院观点:
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不久即产生纠纷,特别是被告已经经历一次失败的婚姻,更应该珍惜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原告指责被告对婚姻不忠,被告虽对录音资料持否定意见,但从整个庭审中,原、被告诉辩,以及相关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举止欠妥,违反了我国的道德规范与准则。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5万元,尽管被告行为举止欠妥,但希望原告能念及以往的感情,不再追究。本院考虑原、被告今后的工作生活以及家庭成员、亲友间的安定和谐之因素,不予支持原告的主张。但被告也应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规范自己的言行。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希望双方均能本着实事求是,好聚好散的意愿,心平气和的、合情合理的解决婚姻纠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律师观点:
证据是确认客观事实的依据,无证据即无法确认事实。对纠纷在法律上作出判定,必须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在婚姻家庭中当合法权益遇到违法行为侵害时,维权方就需提交证据能证明自己所述事实的客观真实性。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出轨”的说法,“出轨”一词原指火车脱离轨道,后引申为一些人的行为出格,现特指夫妻中的一方背叛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在我国法律上,对夫妻间的忠诚义务的违反一般是体现在在“同居”或者“重婚”行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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