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第三者但未同居,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某。
被告:石某某。
王某某与石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出现感情危机。2002年12月3日,王某某书写一份“离婚申请”,申请中写道:“因石某某长期与第三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我就此提出离婚,并要求石某某赔偿人民币80,000元,家中现有物品任由石某某选择。”石某某在“离婚申请”上签名,后因双方关系趋于缓和,味道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申请所提条件未能实现。2004年10月,石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审理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该判决对王某某提交的“离婚申请”中所涉及的石某某与第三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予以确认,对申请中的其他事实未采纳。因王某某坚持要求石某某赔偿,故该判决中告知其可另案起诉主张权利。离婚判决生效后,王某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各方观点:
原告王某某观点: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被告长期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02年12月3日双方协商离婚时,被告在二人共同签名的“离婚申请”中承诺给予原告精神抚慰金80,000元,后原告答辩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80,000元,法律判决双方离婚,同时告知原告对精神抚慰金赔偿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现该判决已生效,特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给付精神抚慰金80,000元。
被告石某某观点:原告的主张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条件。法院离婚判决书认定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没有认定被告与他人同居,原告的主张与事实、法律不符,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某持2002年12月双方所签署的“离婚申请”和法院判决书要求石某某赔偿精神抚慰金的主张不成立,理由是,(1)“离婚申请”的主要内容是协议离婚,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该协议办理离婚手续,该“离婚申请”自动失效;(2)法院判决书未认定“离婚申请”属于合法有效证据,在离婚判决书中,依法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并未采纳“离婚申请”的协议条款。(3)原告尚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情形。故,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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