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婚姻家庭律师 >> 离婚损害

有第三者但未同居,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日期:2016-02-20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网 阅读:112次 [字体: ] 背景色:        

有第三者但未同居,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某。

被告:石某某。

王某某与石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出现感情危机。2002年12月3日,王某某书写一份“离婚申请”,申请中写道:“因石某某长期与第三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我就此提出离婚,并要求石某某赔偿人民币80,000元,家中现有物品任由石某某选择。”石某某在“离婚申请”上签名,后因双方关系趋于缓和,味道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申请所提条件未能实现。2004年10月,石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审理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该判决对王某某提交的“离婚申请”中所涉及的石某某与第三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予以确认,对申请中的其他事实未采纳。因王某某坚持要求石某某赔偿,故该判决中告知其可另案起诉主张权利。离婚判决生效后,王某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各方观点:

原告王某某观点: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被告长期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02年12月3日双方协商离婚时,被告在二人共同签名的“离婚申请”中承诺给予原告精神抚慰金80,000元,后原告答辩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80,000元,法律判决双方离婚,同时告知原告对精神抚慰金赔偿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现该判决已生效,特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给付精神抚慰金80,000元。

被告石某某观点:原告的主张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条件。法院离婚判决书认定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没有认定被告与他人同居,原告的主张与事实、法律不符,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某持2002年12月双方所签署的“离婚申请”和法院判决书要求石某某赔偿精神抚慰金的主张不成立,理由是,(1)“离婚申请”的主要内容是协议离婚,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该协议办理离婚手续,该“离婚申请”自动失效;(2)法院判决书未认定“离婚申请”属于合法有效证据,在离婚判决书中,依法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并未采纳“离婚申请”的协议条款。(3)原告尚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情形。故,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