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婚姻家庭律师 >> 离婚损害

“出轨”的法律认定

日期:2016-02-20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网 阅读:424次 [字体: ] 背景色:        

“出轨”的法律认定

老百姓常说的“出轨”,用法律术语来表达,就是配偶一方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其表现形式大多在于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例如夫妻一方在外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一夜情、嫖娼等等。但是,法律上对于这些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情形,在法律责任的认定上则是区别对待的。最高院所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中将同居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从上述规定来看,认定同居的充分条件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故现实生活中时常发生的“情人关系”、“艳遇”、“一夜情”、嫖娼卖淫等都不应属于司法解释所指的“同居”范畴。

但不可否认的是,现实生活中,“小三儿”、“外遇”、“一夜情”等对婚姻关系的和睦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彻底违背。在审判实践中,一些基层法院的法官也愿意给予婚姻的受害者一些帮助,在分割财产时进行一定的倾斜,但是苦于没有法律依据,无法执行。对此,许多基层法官提出应该适当扩大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增加兜底条款。但是最高法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分析说,“损害赔偿是一种侵权关系,作为比较特殊的婚姻关系,发生冲突、过错的情形是存在的,但是基于感情有些可以自行修复,所以婚姻法只列出四种较重情形,连兜底条款都不留,不是立法上的疏忽,而是鉴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如果要扩大范围,要等立法机关修改法律。”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