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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数次殴打母女,法院难以认定构成家暴

日期:2016-02-20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网 阅读:176次 [字体: ] 背景色:        

丈夫数次殴打母女,法院难以认定构成家暴

案情简介:

原告:包某。

被告:陈某。

原、被告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1996年7月11日生育一女陈甲。恋爱时双方关系尚可,婚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时有矛盾和争吵,争吵中双方发生肢体上的冲突,原告被打的身上多处器官受伤,后原告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有验伤。2010年9月17日,双方再次发生肢体上的冲突,原告向“110”报警,后原告住回娘家。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各方观点:

原告包某观点:双方恋爱时关系尚可,但婚后由于被告脾气暴躁,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发展至被告为家庭琐事殴打原告及女儿。原告为此多次报警求助,并进行了验伤。庭审中,原告将报警回执单、验伤通知书、门诊就诊记录、被殴打后的照片等证据一并提交法庭,要求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事实,判决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陈某观点:双方关系还是好的,虽说在双方因家庭琐事争执的过程中的确双方有过肢体冲突,但是被告从未动手打过原告及女儿。现不同意离婚,要求与原告和好。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产生了矛盾,但尚不构成根本性矛盾。现在被告要求改善夫妻关系的愿望非常强烈,故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夫妻关系还是可以改善的。鉴于夫妻关系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与法律规定的情形不符,本院不予准许。

律师观点:

据调查,家庭暴力在中国广泛存在,目前有33.9%的家庭存在着程度不等的家庭暴力,特别是在离异者中,强度较大的暴力事件比例则高达47.1%。[ 张珊珊:《关注家庭暴力案件》,《扬子晚报》, 2004年第11期,第5版。]前些日子,有消息传出,“反家暴法”已经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论证项目,这意味着社会对家庭暴力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被上升到了立法的层面。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上的理解,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我国的《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均明确禁止家庭暴力,但在实践中,人们时常感到对于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保护不到位,家庭暴力的现象仍然较为常见难以杜绝。究其原因,可能还是在于家庭暴力在认定上较为严苛,使得举证方索要承担过重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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