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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人的经济能力对抚养费计算的影响

日期:2016-02-04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 阅读:86次 [字体: ] 背景色:        

抚养人的经济能力对抚养费计算的影响

要说明抚养人的经济能力,首先要明确抚养人收入范围。因为抚养人的收入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是不固定的,可能是有规律的,也可能是无规律的。因此单凭抚养人上一年度的收入作为计算抚养费的依据是不合理的。同时也可能会因抚养人每个年度的收入均有变化而导致抚养费之诉高发的局面出现。如某抚养人的收入每年都有较大的变化,则被抚养人有权根据其收入变化每年提出一次变更抚养费之诉。如此过度诉讼既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也会给法院带来审判工作上的压力。对于广大群众而言,有干部、工人、农民之别;农民又有长期在家务农、长期出外打工、以务农为主农闲出外打工之别,各类人员工资、收入千差万别,标准不尽相同。比较合理的作法应是区分不同身份的人,分清其有无固定收入来区别对待。

(一)抚养人有固定收入

抚养人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照《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来计算。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固定收入基数的计算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此时应当包括工资单上的应发工资、较固定的奖金(如月奖、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岗位补贴等。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按子女的实际需要,按照20%-30%的比例,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予以判决。此处需要强调的是,法律上20%~30%的比例标准仅仅是一个参考标准,而不是一个不变的判决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这个比例是可以根据实际状况降低或提高的。

(二)长期在家务农的抚养人

这种情况一般按照其农民身份对待,离婚时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按本地上一年农民人均收入计算。因其身份是农民,家中有自己的责任田,有农村的收入,所以应按农民收入计算其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标准。

(三)以务农为主农闲出外打工的抚养人

这情况还是按其农民身份对待,离婚时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按当地上一年农民收入计算。因为农闲时出外打工的农民毕竟是农民,尽管在外打工,其身份仍然是农民,并且时间较短,工作和收入均不固定,主要还是依靠在家种田,在外打工只是临时性的,所以应按农民收入计算其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标准。

(四)长期在外打工的抚养人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在外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的农民。此时应按打工农民当时的月工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因为尽管其是农民身份,但已不再从事农业劳动,而是在企业工作,每月定期领取一定劳动报酬,可视为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入。所以离婚时,应以打工一方当时的月工资标准计算抚养费,并定期支付(半年支付一次较为合理)。当然,如果打工一方自愿,也可以一次性全部给付。

但应注意的是,农民在外打工的情况随时会出现变化,如果单纯以其工资标准计算子女抚养费,标准过高,也会损害打工农民的合法权益。这里且不说支付标准有可能大大超过子女生活的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如果打工农民工资减少或者回家务农,仍然以该标准支付,显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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