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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子女抚养

关于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问题

日期:2016-02-04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82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该法条说明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有差别,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对该法条所称“抚养费”解释为:“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而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由此可见,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仅包括生活费和教育费,而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却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等费用,二者的区别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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