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亲子鉴定一方权益如何保护 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一方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该条规定无疑对此类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权利救济依据,因为拒绝做亲子鉴定一方将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