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婚姻家庭律师 >> 子女抚养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应如何处理

日期:2016-01-14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82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应如何处理?

问:上小学二年级的玲玲在父亲去世后一直与母亲相依为命,前些日子,母亲因遭遇事故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生活不能自理,玲玲的爷爷奶奶去世得早,外公外婆年事已高,无力抚养,现其叔叔和姨妈等其他亲属都表示愿意担任玲玲的监护人,彼此产生争议,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上述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法定的,对于除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之外的其他亲属而言,同属于第三顺位监护人,因此,玲玲的其他亲属如对担任监护人产生争议,应首先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指定,对指定不服再申请法院裁决。

作者:邹慧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