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规范性文件共有如下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规范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鉴定。
2. 《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规定了法医临床学伤残鉴定人身检验的内容、步骤和方法。
3.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范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质量,实现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保障司法与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 顺利进行
4.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鉴定准则》规范了误工期、休息期、护理期的鉴定依据。
如果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规定的是法医依据的得到伤残等级结果的依据,那么《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就是法医从事鉴定工作所要遵循的技术规范,而《司法鉴定程序》则是规范法医鉴定人员开展业务和社会人员申请鉴定流程的程序规范。当然,司法鉴定人员还要遵守《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这样的行业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要遵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许可证》这样的行业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划分伤残等级的依据有:
1. 日常生活能力;
2. 意识有无;
3. 身体活动范围;
4. 工作能力;
5. 社会活动能力;
法医鉴定人员根据以上五项依据,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划分为十级,从第一级到第十级,一级最高,十级最低。每级相差10%。也就是说,一级获得的赔偿金额最多,十级获得的赔偿金额最少。但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都会被鉴定为伤残。这是因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就是人们通常意义上的人体残废。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不是所有交通事故的受伤人员的都有可能达到残废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的规定,在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治疗终结之日起可以进行伤残鉴定,或者在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之日起可以进行伤残鉴定。这里所称的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正如上文所言,《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是法医依据的得到伤残等级结果的依据,在这部国家标准详细规定了各种临床医学中涉及的受伤情况,交通事故的受伤人员也可以自己比照标准估算伤残等级情况,以此正确计算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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