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十岁的儿子跟随父亲生活。但是,父亲的忙碌和忽视,让孩子十分难过,他找到母亲要求跟随母亲一起生活。近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变更抚养关系案件,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尊重孩子的意愿,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母亲。
李某与刘某婚后于2005年1月17日生育婚生子小明。2014年8月22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小明由刘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双方离婚后,小明随刘某生活期间,因刘某长年在外开车,导致小明得不到周到的照顾。刘某曾带小明一起出车,或者将小明自己留在家里,饿了就让他自己煮方便面吃,还曾经在去歌厅娱乐、外出打牌时带着小明一起。得不到父亲的体贴照顾的小明常偷偷躲在被窝里哭。加之十分思念母亲,小明找到母亲,想随母亲一起生活。李某心疼万分,觉得小明跟随刘某生活会不利于他的健康成长,找到刘某协商把孩子要过来,但刘某同意让孩子跟随李某生活,却不愿意变更抚养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因小明已满十周岁,法院经综合考量,并充分考虑小明的意见,判决将其抚养关系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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