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一百多平方米的小区新房,每平方米居然只售3500元,这让符明辉迫不及待就付款认购了,可是这房子没拿到手,里面却住进了一个同样付款认购的“房主”,两人在法庭上“抢房”,结果因违规,都落得个竹篮打水一场空。
21万指标费买低价新房
2009年底,符明辉了解到,林枫手头有一套单位分配认购的低价在建新房要出售,套内面积有127.45平方米,每平方米只要3500元。林枫提出要21万元的指标费,符明辉答应了。
2009年12月22日,符明辉和林枫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符明辉先支付指标费19万元,余款2万元在主体工程封顶后支付;在支付30%的预收款后,符明辉即可享有此房的产权及使用权。2012年11月31日,林枫出具一份《房屋移交书》,将此房移交给符明辉。
但实际上,林枫却迟迟未将新房交予符明辉使用,于是2013年3月26日符明辉向法院起诉林枫。2013年6月17日,美兰法院将房屋判给了符明辉。
突然冒出“房主”争房
正当符明辉以为可以好好使用新房的时候,他竟被人告上了法庭,凭空冒出的杨莉莉自称才是“房主”。
原来,2010年2月1日,林枫又将这套房屋卖给了杨莉莉。两人签订一份《住房(期房)转让合同》。2011年12月31日,林枫正式与开发商签订《海口商品房买卖合同》,2012年9月3日,林枫领取了新房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房屋钥匙,并将这些与《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件等交付给了杨莉莉。
杨莉莉在拿到钥匙后,已经装修入住新房。2013年7月,杨莉莉听闻法院将房屋判给符明辉时,才得知林枫“一房两卖”,遂于2013年9月30日提起诉讼。
两买主购房落空
杨莉莉将林枫和符明辉都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房屋归自己所有。美兰法院一审认为,符明辉与林枫未办理房屋交付及过户手续,所以杨莉莉与林枫签订的《住房(期房)转让合同》亦属合法有效的合同。法院又将讼争房屋判给了杨莉莉。符明辉不服判决上诉至海口中院。
海口中院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去函征询涉案房屋能否转让,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于2014年11月27日复函称该小区住房自购买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海口中院认为,涉案房屋属限价保障房,应遵守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虽然林枫分别与符明辉、杨莉莉签订的合同均为有效合同,且在规定发布之前,但尚未履行完毕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且违反政府规定,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予解除。最后,符明辉与杨莉莉对于房屋占有使用的主张都没得到法院的支持。
以案说法
保障房五年内不许买卖
律师表示,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内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进行回购;届满5年转让的,购房人要按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政府确定。市民私下签订转让保障性住房的合同如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合法有效的,但仅仅表明对房屋有债权而不是所有权,所以提醒市民,切莫贪小便宜和动小聪明,购买不符合规定出售的保障性住房,虽然可以通过诉讼追索房款,但如果对方没有财产是很难追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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