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鉴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鉴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鉴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鉴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鉴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鉴定的决定。
办理伤残鉴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鉴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光片及诊断报告. 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时,还应携带鉴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鉴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鉴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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