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婚姻家庭律师 >> 子女抚养

我国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日期:2015-06-27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00次 [字体: ] 背景色:        

我国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作者:冉萱

摘要:我国监护制度的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应增加精神耗弱者作为监护对象。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选定方式中应增加遗嘱指定监护。机构监护缺乏可行性,应增加具体规定。对监护人监督的缺失不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应当建立监督机制。监护人权利的不明晰有碍监护人履行义务,相关法律有待完善。

关键词:监护制度;不足;完善;方式;对象

王利明认为,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置监督保护人的一项制度。 江平认为,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 史尚宽说,监护,谓为不在亲权下之未成年子女或被宣告禁治产人,为身体财产之照顾所设私法上之制度。 龙卫球把监护定义为对于法律上那些由于年龄或精神健康原因而不能自我保护的人给予监督和保护的、由民法所赋予的必要的权利和义务。 上述学者给出的定义都把监护制度的对象限定为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笔者认为略有不妥,精神耗弱者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也应该成为监护制度的对象。此外,我国监护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有待完善。

一、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一)监护人的选定方式规定不全,应增加“遗嘱指定监护”

我国监护人的选定方式只有法定和指定两种,在未成年人父母双亡或无法做监护人的情况下,由于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对被监护人的情况不够了解,依照法律规定选出的法定监护人也不一定能够很好地履行监护职责,所以现有法律规定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可能造成未成年人监护的缺失。

遗嘱指定监护,指监护人可依父母指定,一般由后死亡的父母以遗嘱形式指定监护人。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比法院和相关组织更了解未成年人的需求,由其选定的监护人也更能够确保对未成年人的管教和保护。依照私法自治原则,笔者认为,遗嘱指定监护人应当优先于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除非未成年人的父母是非善意的。

(二)机构监护缺乏可行性,应作出具体规定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然而,当今社会,激烈的市场竞争令很多单位时刻面临着优胜劣汰的风险,难以为未成年人提供稳定的保障,而且单位多以盈利为目的,若担负起职工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无疑背上了一个巨大的包袱,不利于单位经济发展,也不符合市场规律。至于村委会,只是群众基层自治组织,缺少专人从事监督保护工作,也没有足够的经费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有力条件。另外,民政部门是政府职能机构,依法虽可以成为监护人,但法律对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条件和程序都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缺乏可行性。

为了使法定机构能够确实负担起监护职责,在监护制度中,对于既无亲权人又无自然人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可以确立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作为监护人,专门履行监护职责。就现有法律规定而言,民政部门比较适合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是对于其如何成为监护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应当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

(三)缺少对监护人的监督,应进一步规范监护权的行使

1.中国社会普遍存在对未成年人监护失当现象

由于受几千年传统中华文化影响,中国人十分相信血缘,中国父母大都控制欲强烈,“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把个人主观意愿强加在被监护人身上,无视其个人兴趣所在,一厢情愿地安排其人生,超出了监护的管教、保护范围。也有很多父母认为给子女提供丰厚的物质生活就是进到了最大监护职责,而常常忽略对子女在精神上的引导和监护。还有父母持有“不打不成器”“棍棒之下出孝子”等观点,对被监护人打骂、体罚,甚至情绪失控实施家庭暴力。

2.建立未成年人监护监督机制,规范监护权的行使

监护人如何监护,将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未成年人行为能力受限,无法依靠自身力量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建立未成年人监护监督机制。笔者认为,可以借鉴他国经验,设立青少年事务局,对监护成立登记、监护人和监护监督人的选任、撤销监护权等进行统一管理,并代表国家处理各种监护事宜,行使监护监督权力。也可以由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来对未成年人监护人进行监督,一方面这些机构具有一定的威信,另一方面其贴近基层,了解民众生活,能够处理好相关问题。

为了更好地规范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行使,现有法律规定中的“赔偿损失”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毕竟中国大部分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收入,所谓的赔偿损失也就几乎毫无意义,反倒是具体的惩戒措施更能够发挥作用。

二、成年精神病人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一)成年精神病人监护制度的不足

除去类似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机构监护制度的不足和监护监督的欠缺,成年精神病人监护制度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准监护人之间的相互推诿,这使得成年精神病人监护制度最大的不足更加凸显,即监护人的义务较为明晰,而权利得不到保证。作为监护人,只是被要求为一定的行为,却不能主动地依据法律明文规定以权利的形式为一定行为,自然会让准监护人丧失担任监护人的动力。

(二)成年精神病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法律应该赋予监护人获得报酬请求权,考虑实际情况给予监护人津贴或者法院认为适当的报酬,使监护人在精神、物质两方面都能得到一定的补偿或满足,从而充分调动其履行义务的积极性。我们的社会不是圣人社会,没有理由要求每个人都是孔子抑或雷锋,只有权利得到保障,监护人才会有动力履行义务。

诚然,并非每一个成年精神病人都拥有个人财产或抚养义务人,所以,监护人的报酬的来源首先是被监护人或者对其有抚养义务人的财产,其次是国家民政部门或社会保障机构的补助。

三、精神耗弱者监护制度的缺失与完善

(一)精神耗弱者监护制度的缺失

如前文所言,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需要被监护,精神耗弱者也需要被监护。所谓精神耗弱者包括高龄老人、智力障碍者、身体残疾者等能力障碍人群。

当今社会,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断落实和国民思想意识的转变,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高龄老人能力出现障碍现象不容忽视。此外,智力障碍者、身体残疾者等能力障碍人群,应该得到的不是社会的歧视,而是世人的关爱和国家法律的保护。关于对精神耗弱者的法律保护,我国监护制度存在缺失,应当增设相关内容。

(二)精神耗弱者监护制度的完善

1.监护人的选定方式

年龄的增长是自然规律,同时,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疾病可以被预测,因此,精神耗弱者可以在能力出现障碍前自主选定监护人,即在法定监护、指定监护之外,在精神耗弱者监护制度中引入意定监护这一监护人的选定方式。也就是说,被监护人在具有完全判断能力时,可以根据其意愿选定监护人并且与之签订合同,委托相对人在其丧失判断能力后对其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照顾和管理。

2.监护的成立

因为适用意定监护,所以监护是否成立应该有明确的标准。笔者认为,为避免日后举证困难,意定监护应签订书面合同,而且该合同是附条件生效合同,合同的生效以合同约定的前提条件成立和意定监护人到民政部门登记为要件。

3.监护的内容

首先,对精神耗弱者的监护应以照顾、关爱为主,肯定其基本生活自主决定权,监护人不做过多干预。其次,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应依约进行,将被监护人的财产用于其日常生活,并将财产收益交给被监护人的继承人或直接用于被监护人的生活、医疗等。再次,在诉讼代理方面,监护人以被监护人的名义主张权利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作为代理人参加全部诉讼活动。

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监护制度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法律人乃至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但笔者相信只要勇于指出不足,勤于付诸行动,我国监护制度定将得以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官玉琴:《亲属身份权理论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261-318。

(2)梁慧星:《民法总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106-110.

(3)童俊,蒙柳:《论我国监护制度之完善》载于《法学论丛》,2008,(9),68-69.

(4)崔建科:《论我国成年精神障碍者监护制度之完善》载于《湖北社会科学》,2011,(9),165-169.

(5)陈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载于《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3(3),63-66.

(6)杨婉青:《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弊端和完善》载于《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9(5),34-36.

(7)袁杰:《论当前我国监护制度》载于《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11,14(1),80-83.

(8)于水:《我国监护制度的比较与完善》载于《法制与社会》,2011(5),53.

(9)李嘉庆,向红全,高崇慧:《论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建议》载于《法制与社会》,2009,(11),36-38.

(10)吴国平:《论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构建》载于《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0,26(4),96-101.

(11)赵虎,张继承:《成年人监护制度之反思》载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64(2),20-25.

来源:巫山县法院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