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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交通事故 >> 伤残鉴定

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门诊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残鉴定须知

日期:2012-01-10 来源: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475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在治疗终结后,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伤残鉴定。
二、伤残鉴定前应准备以下病情材料:
1、经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出院证明,颅脑损伤较重者应有住院病历(复印件)。
2、骨折伤者要准备受伤初期及治疗期间的X光片。
三、法医可根据病情需要做进一步检查。如鉴定材料不足后未到鉴定时机不予受理。建议:骨折及轻、中度颅脑损伤3个月以上,高度颅脑损伤6个月以上进行鉴定.. 以上进行鉴定。
四、法医于鉴定材料齐备后30日内做出《伤残鉴定书》,《伤残鉴定书》由事故办案单位取回。
五、伤残鉴定时间:星期一、二、三上午(9:00-11:30),下午(1:30-3:30)。
星期四、五上午(9:00-11:30),下午不办公。
六、伤残鉴定地点:海淀区清河镇龙岗路一号(乘345、315、328路公共汽车清河站下车),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院内,找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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