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婚史再婚案
案例:胡为,男,39岁,山东省济南市人,工人。1971年胡为与李某结婚,无生育。1990年胡为为有一子女,开具假证明,与离婚女青年王某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事人草率从事,准予结婚,发给结婚证书。李某去做胡、王二人的分离工作,可王某竟说:“我们有结婚证,是合当夫妻。”李某忍无可忍,遂向人民法院控告胡为。人民法院经过调查,依法对胡、王二人追究法律责任。
评析: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婚姻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反对任何形式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构成重婚罪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例中,胡为有配偶,又与王某结婚,王某明知胡为有配偶,却又与之结婚,他们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舆论的谴责。胡为的行为触犯刑律已构成重婚罪受到法律制裁是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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