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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家庭暴力

众说纷纭“家庭冷暴力”

日期:2015-05-07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22次 [字体: ] 背景色:        

夫妻双方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如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19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法院终审了一起扶养纠纷案,依法判令丈夫张文(化名)于2005年4月始每月支付给妻子杨平(化名)扶养费300元。

1966年,张文与杨平结为夫妻,先后生育了3个子女。1996年7月,一直在老家宣威市相夫教子的杨平与退休在家的张文发生争执。张文一怒之下离家分居生活至今。9年来,双方一直处于冷战状态,互不来往。

今年年初,体弱多病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杨平,生活陷入窘境,无奈之下将现居住在曲靖市的张文告上法庭,要求从今年4月起,张文每月给付扶养费406.5元。

宣威市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有法定的扶养义务,现杨平无生活来源且体弱多病,而张文有固定的退休工资,有相应的负担能力,应从每月退休金中支付一定扶养费给杨平。但杨平要求过高,遂判决张文每月给付300元。

一审判决后,张文以3个孩子有赡养能力、杨平有土地耕种等理由上诉,请求法院改判。曲靖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文与杨平是合法夫妻,杨平需要扶养,张文有义务。子女有赡养能力,并不能否定夫妻之间的法定扶养义务。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众说纷纭“家庭冷暴力”

曲靖中院法官:此案看似夫妻扶养义务之争,实际上是“家庭冷暴力”引起的婚姻纠纷。法律赋予婚姻当事人亲权、扶养权、生育权等私权利以及互敬互爱、互相忠实、共同劳动等义务。“家庭冷暴力”是丈夫或妻子不履行这些义务的表现。

目前分析“家庭冷暴力”一般看是否履行了同居义务。我国婚姻法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主要条件,而没有把履行同居义务与否作为离婚的条件。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不会把拒绝同居的“冷暴力”行为作为夫妻离婚的条件。

一位律师:一般来说,“家庭冷暴力”包括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家人或者配偶。在西方国家,“冷暴力”已经引起了重视,但在我国重视的程度还远远不够。由于立法的滞后,目前我国对于“家庭冷暴力”采取的惩罚措施还只限于道德上的。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张敏:对“家庭冷暴力”的立法应当慎重,要解决它,更多的是要依赖道德建设。因为法律是一种“公权力”,不能完全介入夫妻私生活。夫妻之间的关系掺入了过多的法律和硬性规定,反而有可能不利于解决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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