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能否撤销
作者:郏县人民法院 樊俊晓
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往往会对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有时会约定将一些共同财产赠与子女,而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又反悔,以《合同法》186条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为由,拒绝赠与。然离婚协议毕竟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契约关系,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约定也与合同法中的财产关系有所区别,因此,以赠与合同的可撤销为由,拒绝履行离婚协议中赠与财产的约定,似乎不妥。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除非出现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得撤销赠与,理由如下:
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与身份关系有着密切联系,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等构成一个整体,有时候可能是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的前提,不同于单纯的合同法上的赠与,不应简单套用赠与合同的规定。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一些共同财产赠与子女,是为了在物质上给予子女一定补偿,以减少离婚本身给子女带来的伤害。表面上看,赠与是无偿的,实质上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紧密相连,因此,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一些共同财产赠与子女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间的赠与,应区别对待。
二、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是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意见,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欺诈、胁迫等情形是撤销协议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情形。夫妻约定将一些共同财产赠与子女是分割共同财产的一种方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如果协议签订时,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该赠与不得撤销。
三、随意撤销赠与,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赠与可以随意撤销,会使人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给子女或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因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不得随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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