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赔偿律师栏目:人身损害赔偿是公民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他人侵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案由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类别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等。
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害人配偶关于伤害其丈夫的行为侵害了其性权利,是有道理的,尽管性权利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但是这种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尽管不能将这种行为认定为侵害婚姻关系或者侵害性权利的行为,但是对于这种损害事实应当考虑。可以在确定受害人的赔偿数额中,考虑其配偶的正当请求,增加赔偿数额,以体现对受害人及其配偶的人文关怀。
浅析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采用“继承丧失说”来解释死亡赔偿金,并不就意味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就是死者的遗产。遗产所应表现的财产权益在死者生前已经为死者合法所有,并不是其死后所产生的。而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是发生在死者死亡之后,死亡赔偿金不能被认定为是遗产。
浅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后续治疗费问题后续治疗费包含因后续治疗确需的医疗费,以及所产生的必需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费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误工费的认定,如果因伤害导致残疾的,对于已经按照伤残等级支付了残疾赔偿金的,不应再计算,只能赔偿确实需要同往陪护人的误工费,因为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对受害人应当得到而没有的收入的补偿。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适用范围上存在局限。《解释》仅将精神损害赔偿局限在民事侵权诉讼中,事实上精神损害可存在于社会生活的一切纠纷之中,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纠纷。精神损害不光存在于民事侵权纠纷,还存在于民事违约纠纷之中。另外,侵权诉讼终结后也可能产生精神损害。笔者认为,下列纠纷造成精神损害的,当事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从赔偿的法律依据看,如果属于保险范围内旅客伤亡,其赔偿的法律关系是保险合同关系,其法律依据是《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赔偿范围只有医疗津贴和死亡、伤残赔偿金。如果是铁路责任造成旅客伤亡的,其赔偿的法律关系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其法律依据是客运法规和民法通则,赔偿的范围有: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必要的交通费;伤残后的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其他必要的费用,包括护理费和营养费。只要伤亡不是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就应当赔偿。
当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身损害赔偿的理念与我国今天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进步水平不相适应。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因他人的侵害而导致身体伤残的受害人,法律规则和审判规则不是追求使其尽可能恢复到受害前健康状况的价值,而是将受害人归类为一个应当受到救济以勉强生存的残疾人,如受害人请求的康复费、整容费,人们总认为康复训练和整容是奢侈也没有必要,但是我们今天的社会即使是身体健全的人也有一些寻求美容整容获得更好视觉效果的,我们理应不断提高人权保护水平包括提高对残疾人权益的保障水平。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劳动、雇佣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主要区别是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广义的雇佣关系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以提供劳务换取报酬的雇佣关系在现代社会大量的是以劳动关系的形式出现,劳动关系只不过是雇佣关系社会化的形式。国家基于需要,将一部分雇佣关系用劳动法加以调整,劳动法调整之外的雇佣关系成为单纯的雇佣关系(狭义的雇佣关系 )。目前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主要是看用工主体的主体资格。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几种易混淆法律关系的认定与处理合伙关系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比较容易与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区别,社会上常见有紧密型合伙关系和松散型合伙关系,一般发生人身损害,应以补偿为原则。
死亡赔偿金性质初探死亡赔偿金是否属遗产涉及被害人债务清偿问题。在被害人存在个人债务情况下,分清这一问题显得至关重要。如果这一问题解决了,被害人的债务清偿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如果认定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则死亡赔偿金应优先清偿被害人的债务;如果认定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则被害人的债务就不能得到清偿。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对“农村合作医疗”已补偿医疗费应如何处理在审理涉及新农合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对赔偿权利人已从新农合得到的补偿费用,不应从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中扣除,赔偿义务人应当按照赔偿权利人得到补偿前的医疗费予以赔偿。赔偿权利人从新农合得到的补偿费用,是基于赔偿权利人和新农合组织之间的保险关系取得的,法院不应予以主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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