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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 >> 诉讼赔偿专栏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几种易混淆法律关系的认定与处理

日期:2015-04-07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18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几种易混淆法律关系的认定与处理

作者:汝南县人民法院 郭旗

由于我国现阶段多种经济成份的并存,用工关系十分复杂,而且法律普及程度有限,双方当事人往往不会签订明确的书面合同,这导致了用工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断出现。 如何判定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关系,就是解决此种纠纷的关键。

雇佣关系是受雇人按照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按照受雇人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常见的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雇请钟点工、雇请司机开车、聘用离退休人员等 ,在此法律关系中,

承揽关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由此可以看出,法定的承揽合同共有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六种类型。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一是主体不同。承揽关系为商事关系,主体一般为商事主体,双方有可能都是法人,也有可能都是自然人,也可能一方是法人,一方是自然人,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均可以作为承揽人或者定作人。狭义的雇佣关系为一般民事关系,主体没有特殊要求;二是合同标的不同。雇佣合同的标的为劳务,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提供报酬。而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劳动成果;三是属人性不同。劳务给付具有数属人性,即受雇人未经雇佣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为劳务。承揽关系中,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有相反约定,承揽人可使第三人代为劳务;四是人身依附程度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工作相对独立和自主;狭义雇佣关系中,受雇人只有服从和接受雇佣人管理的义务而没有参与管理的权利;五是工作场所和完成工作形式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场所和工具、设备通常由承揽人自己决定和提供,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则由雇主和用人单位指定和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二者采取了不同的归责原则。雇佣关系适用无过错原则,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或遭受人身损害,不论雇主是否尽到合理义务、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雇主可以对过错人行使追偿权;承揽关系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伙关系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比较容易与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区别,社会上常见有紧密型合伙关系和松散型合伙关系,一般发生人身损害,应以补偿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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