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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专栏简介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赔偿律师栏目:人身损害赔偿是公民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他人侵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案由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类别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等。

  • 犯罪嫌疑人自杀身亡 受害者该如何索赔
    日期:2015-12-26 点击:413次

    犯罪嫌疑人自杀身亡 受害者该如何索赔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 未成年人受伤休息 父母的误工费能否支持
    日期:2015-12-24 点击:231次

    未成年人受伤休息 父母的误工费能否支持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据此,误工费的产生关键有三点:1.误工费是受害人的损失;2.受害人受伤后需要休息;3.受害人受伤前有收入。本案中,未成年人乙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时,虽已满16周岁,但并未参加工作,无收入来源,且乙主张的误工费是其母亲的误工费,而不是乙本人的

  • 刑事案件受害人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日期:2015-12-21 点击:478次

    刑事案件受害人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确,被告已经受到了严厉的刑事制裁,也从一定的程度上对被害人心理上给予抚慰。刑法是公法,它是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法律制裁,禁止人的反常行为,维护民法和行政法所确认的现实社会关系;而民法作为私法,它着重从正面引导人的行为,直接调整现实社会生活关系。二者在通过刑罚制裁犯罪分子和通过经济赔偿以抚慰被害人上是不能相互取代的。

  • 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
    日期:2015-12-21 点击:540次

    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后续治疗费的民事诉讼实质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延续,也是一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既然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就要严格遵守法律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而不包括因精神受到损害而造成的损失。因此,被害人另行提起后续治疗费的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应支持。

  • 对建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模式
    日期:2015-12-20 点击:172次

    对建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模式“调诉并用” 模式可达成以下预期效果:一是缩短办案时长。对重、特大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交通警察与人民法院同步进入各自流程,互不干扰,互不冲突,受害人无须惯用现行的“先调后诉”纷纷处理模式,即使纠纷未能在交通警察达成协议,也可继续接着正在进行中的诉讼后段程序进行维权,为受害者争取了更多时间;二是社会效果提升

  • 浅议后期护理费的司法计算标准
    日期:2015-12-20 点击:184次

    浅议后期护理费的司法计算标准“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 雇工在建房中坠楼身亡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15-12-20 点击:139次

    雇工在建房中坠楼身亡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农村自住建房伤亡赔偿案件分析及对策
    日期:2015-12-20 点击:209次

    农村自住建房伤亡赔偿案件分析及对策关于发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被扶养人生活费从何时开始计算
    日期:2015-12-16 点击:694次

    被扶养人生活费从何时开始计算应从定残之日起计算。因为定残才能明确伤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伤残鉴定报告没有溯及力;参照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从定残之日起计算;伤者主张误工费已经包含事故发生之日至定残之日的损失,如仍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可能存在重复计算。

  • 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违约赔偿责任之研究
    日期:2015-12-16 点击:139次

    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违约赔偿责任之研究“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将最高赔偿数额提高到17.2万元,其中含2万元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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