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租了一辆双人自行车使用,结果被乙盗走。某天乙骑着偷来的自行车上街时,被甲的邻居丙发现,丙上前要求乙返还自行车,乙拒绝并威胁丙少管闲事。丙只好放弃,但一直尾随至乙的住处,并打电话将此事告诉了甲。甲随即来到乙的住处,与丙一起将乙教洲了一顿,夺回了自行车。请问,失主能否私下向小偷夺回被窃的物品?
律师说法
甲和丙不能私自夺回被偷的自行车。因为,乙对自行车的占有已经确立了,虽然是恶意占有人,但这种占有事实状态也是受法律保护的。甲作为原占有人,已经错过了行使自力救济的时机。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措施保护自己权利的行为。结合本案,这种自力救济仅限于权利人当场发现权益受损而行使。因此这时只能向乙主张返还占有物,如果乙拒绝,则应该通过法律程序恢复占有,而不能借助私力强行取走。而丙作为甲的邻居,对该自行车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是自行车的占有人,因此无权请求乙返还占有物。
相关法规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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