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依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因而于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上修建的停车位的归属亦应当随着土地使用权的移转而确定为业主共有。
需加以注意的是,这里仅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其他场地上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未包括车库。这是因为,其一,车库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当然地认为属于业主共有。地下空间利用权虽包含在土地使用权之中,但其并非随专有部分的购买而当然取得,地下空间利用权的归属要根据规划来确定。换言之,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使用的原则,并不适用地下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其二,车库作为独立使用对象,不属于小区共用的公共设施,故车库的归属应通过约定进行。
审判实践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没有就车位、车库的归属进行磋商并达成协议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基于各种原因没有就归属达成明确的合意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对此《物权法(草案)》曾经规定,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这样规定的理由在于,开发商掌握建造商品房的成本,可以证明车库的归属。如果没有在合同中规定车库的归属,便应推定开发商已经放弃主张车库权利。且房屋销售合同通常为开发商单方起草的格式合同,如果因为没有约定归属发生争议,依合同解释规则,应当作出不利于开发商的解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此处共有的意思是指全体业主共同共有,此情形下,仍需通过小区公约或者业主大会来进一步明确决定车位、车库的使用。我们认为,由于正式通过的《物权法》第74条没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所以在此情况下如何理解,应当由立法机关做出解释,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
[典型案例]要卖车库,必须先证明权属
[案情介绍]
2002年,张德(化名)购买了一套“圣·欧庭”的商品房。去年上半年,圣。欧庭开发商标价出售地下车库,遭到业主们的反对。开发商说,地下车库没打入房价,也拿到了销售许可证,对外发售合法有据。
于是,业主们向建邺区物价局举报,要求对车库有没有打入房价进行审核。去年6月,物价部门出具报告,结论是地下车库面积没有打入房价成本,可以对外销售。去年9月,张德等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他们认为,物价局的行为事实上让开发商取得了地下车库的权属,这已经损害了业主的权益,要求法院撤销物价局的报告。
法庭上,建邺区物价局提供了2002年出具的价格认证书。不过,在“成本构成”中,物价局只审核了9项中的4项。可见,物价局并未对该小区房价成本进行全面的审核,该价格认证书不足以证明地下车库面积未打入房价。而且,这份价格认证书是2002年6月22日作出的,却引用了2003年1月1日才实施的宁价房[ 2002] 397号文件,这份明显属于后补的证据,没有被法院所采纳。
[法院裁决]
法院审理后认定,物价局“车库未进房价”的结论没有事实依据,而且不符合法定程序,因此判决撤销物价局作出的报告。
也就是说,小区地下车库没有打入房价没有依据。如果开发商无法拿出足够证据证明车库产权属于自己,卖车库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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