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占有,“善意占有”的对称。明知或应当知道没有占有的权利而对物的占有。对物进行恶意占有之人对占有物没有使用、收益权,若为使用、收益时,应将物的孳息返还给合法权利人。恶意占有人有过错而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应当对占有物的全部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法权利人要求返还占有物时,恶意占有人可就因保持占有物的价值和效用而付出的必要费用,依无因管理的规定要求合法权利人返还;对增加占有物价值的费用,恶意占有人无权请求返还。在法律规定取得时效的情况下,恶意占有不能产生使占有人取得所有权的结果。善意占有人如果在嗣后知道其占有是无权占有,从知道时起善意占有就转变为恶意占有。在物权人提出返还请求权后,如向法院提出本权之诉,从收到法院送达的诉状时起,善意占有人就变成“诉讼中的占有人”,善意占有也应被拟制为恶意占有。
《物权法》第242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43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244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所谓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为无合法根据的占有。典型的是占有人以为是自己的财物而误为占有,即占有人误认为自己是占有物的所有人而为的占有。比如甲从他父亲那里继承并占有了一幅古画,可他并不知道这幅古画是他父亲的朋友乙交给父亲暂时保管的;再比如乙偷了甲的自行车并卖给丙,而丙并不知道自行车的来历,他的占有也属于善意占有。而恶意占有正好相反,它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无权占有他人的标的物而仍然占有,主观上是有过错的。比如小偷明知道这是别人的东西而强行占有,或者丙明知道自己购买的自行车不是属于乙所有还接受,都属于恶意占有。这因为在占有时这种主观心态的不同,而导致了占有人承担责任的不同。
根据《物权法》第242条和第244条的规定,当善意占有人占有的物被毁损或灭失时,一般情况下他是不用向所有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但是如果占有人因此而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应该将这些金钱返还给所有权人。这是因为,善意占有人既然相信物为自己所有,也当然不能预见到自己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时让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过于苛刻了。比如甲继承的古画因为火灾被烧毁,他是不需要向乙承担赔偿责任的;但如果他为这幅古画投了火灾保险从而获得一些保险金,则要将其返还给乙。再比如丙作为善意的购买自行车的第三人,有一天自行车被违章驾驶的丁撞坏,丁赔给了丙一笔钱,那么丙也要将这笔钱(即赔偿金)返还给所有人甲。此外根据《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如果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了必要费用,还可以要求所有人偿还。比如甲将古画好好的装裱了一下,丙将自行车重新粉刷一遍,这些费用都是可以向所有权人主张的。
但作为恶意占有人,就不能得到这些“优惠”了。当占有物毁损灭失时,他要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不仅限于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如果这些数额的金钱不足以赔偿全部损失,他还要补足差额。这是因为,恶意占有人明知自己无权占有,而却因自己的原因使占有物毁损、灭失,法律自应加重处罚。但是如果恶意占有人对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他也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比如甲偷了乙的牛而自己用来耕种土地,后来某天突然发了洪水把牛冲走了,如果甲在看管上没有过错,也不需要承担责任。这也印证了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以过错为要件。
此外,根据《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不管是恶意占有还是善意占有,如果占有期间原物有孳息产生,都要将其一并返还给所有人。但是如果善意占有人在收取孳息的过程中付出了一定的劳力或金钱,可以请求所有人补偿。
相关法规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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