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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车位车库权属约定”的理解

日期:2012-04-03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网 阅读:189次 [字体: ] 背景色:        

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归属属于当事人约定范围,在处理相关权属争议时,应首先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于车位车库权属的约定。关于约定方式,物权法规定为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对此应作广义理解,此种约定不仅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也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其他协议形式。

出售主要指开发商将车位、车库交付业主所有,由业主支付约定价款的方式。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在业主支付价金之后,由开发商转移给业主,是出售方式的主要法律后果,也是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主体取得车位、车库的重要法律手段。

附赠,指开发商把属其所有的车位、车库无偿地送给业主,业主同意接受的方式。附赠一般发生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其性质多为开发商为促进商品房销售而附加提供给买受人的一种优惠措施。

出租,系指开发商作为出租人把出租财产——车位、车库交给业主使用,业主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车位、车库返还给开发商的方式。通过出租方式,业主可以从开发商处取得对车位、车库的暂时占有权和使用权,但处分权仍属于开发商。

关于约定的形式应当为要式合同,即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为与房屋所有权密切相关的不动产的归属,故依法应当采取书面合同方式。须予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实际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即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和车位、车库使用权转让、附赠或者出租的法律关系,两者相互独立,并不存在必然的牵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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