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前几天去一家KTV,由于遇到突发事件,不到半小时就出来了,酒水都还来不及点,只吃了一些所谓“免费”送的小食,去埋单时发现竟要68元,店方告知这是“最低消费额”,以前我们每次去,消费都是超过68元,所以也没感觉什么,这次才发现这规定太不合理了,请问法律是否允许KTV搞“最低消费”?
法律解析:近年来,一些饭店、咖啡厅或KTV等场所规定了顾客的最低消费额。顾客在这些地方消费,无论是否愿意,或是消费了多少,最少都要支付经营者规定的最低消费金额,超出的部分则按实际价格计算。这其实是一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可见,经营者“最低消费”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是经营者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的行为,应认定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规定内容无效。故经营者不得以自己的规定来要求消费者支付最低消费额。因此,该KTV设定“最低消费”是于法无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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