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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及劳动争议处理
    日期:2012-05-14 点击:197次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及劳动争议处理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规定。

  •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问题
    日期:2012-05-14 点击:118次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问题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法律解析
    日期:2012-05-14 点击:195次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法律解析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劳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 离婚损害赔偿法定情形及举证问题法律探析
    日期:2012-05-12 点击:170次

    离婚损害赔偿法定情形及举证问题法律探析 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制裁重大的侵害婚姻关系的行为并对受害方进行补偿,而对于一般的过错行为则将之付诸道德调整,法律不予干预,要得到法律支持,主要是证据的问题。特别是对于重婚的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无过错方要获取证据,可以说是相当困难的。在没有正当途径获取证据的情况下,不少当事人会采取违法的、侵犯他人权益的方式采集证据,这很容易激化矛盾,引起社会的不安定。因此,法律应对以什么途径获取的证据才能作为法定证据使用做出明确规定。对采用非法手段和侵犯人权的方式获取的证据要宣布无效,并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日期:2012-05-12 点击:223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如承认当事人婚内享有损害赔偿诉权,首先,双方都没有提出离婚诉讼,说明夫妻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婚姻家庭要维持下去,仍需要双方相互宽容和谅解。其次,它也是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的。该法第46条明确规定:只有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过错方虽然实施了上述行为,但不足以导致离婚的,不应适用该条款。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对此,司法解释(一)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规定,必须是因为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如果不提出离婚请求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的,便无权提出此类损害赔偿请求或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主体及赔偿原则分析
    日期:2012-05-12 点击:236次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主体及赔偿原则分析 婚姻法所调整的是家庭成员内部的关系问题,不应当对婚姻关系主体以外的人有任何的法律义务的规定。此外,对于“第三者”的问题更适合运用道德范畴来约束。也只有当“第三者” 的行为足够严重的情况下婚姻当事人无过错方才有权另行提起侵权之讼,就是雇用私家侦探或者干脆自己就充当私家侦探的角色,采用偷拍、摄像、录音的手段虽然可以采集到证据,但是由于这样得来的证据的非法性而不被法院采纳。二是可能会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因此在种种情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因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而使权利主张方的请求友难以实现。

  •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主体及举证责任
    日期:2012-05-12 点击:93次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主体及举证责任 在实践中无操作性在离婚案中要证明举证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属很不易的一件事,并且是一个持续、稳定的关系就更不易了。在适用主体方面,出现了各地法院适用理解不一的情形。有人认为可以向第三者提出赔偿要求或者可以把第三者列为共同被告。但是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适用的主体是过错配偶,而不包括第三者。不应对无过错方的举证要求过于苛刻,否则就起不到我们法律对过错方惩罚的目的。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尝试着适当的放宽条件或者在特定条件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比如,对于长期夜不归宿的一方,可以推定其为有过错方。

  •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2-05-12 点击:337次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法律问题解析 法院发布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申请宣告无效或离婚时,达到法定婚龄的,则为有效的婚姻。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可撤销婚只包括胁迫一种情形,而在司法实践中,以欺诈、包办婚姻、诱骗等情形为由而要求撤销婚姻的情况也不少见,但事实上,欺诈、包办、诱骗等不可作为可撤销婚姻的理由。因而实践中认为应当将其范围界定的更宽泛一点。

  • 夫妻共有财产制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缺陷
    日期:2012-05-12 点击:150次

    夫妻共有财产制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缺陷 新《婚姻法》实行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夫妻特有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夫妻财产制度;该制度因其具有财产内容亦由《民法》调整,当两者规定不一致时因《立法法》规定的法的效力相同而产生无法调和的冲突,导致实践中两难的选择。特定所有说认为,不应归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一方在各类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是对其获得的优异成绩的奖励,是参赛者个人的荣誉象征,代表社会对个人的评价。在法律上即表现为其享有的荣誉权,而荣誉权属人身权的范畴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具有独立性。依民法理论不能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分开,另一方当然不能分享。

  • 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之财产分割注意问题解析
    日期:2012-05-12 点击:121次

    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之财产分割注意问题解析 预防因离婚引起的财产纠纷,最好办法就是财产公证。夫妻双方进行财产约定时,不仅要约定婚前财产,还应对婚姻关系续存期间的财产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如何分割进行约定。夫妻双方一旦发觉夫妻关系行将破裂时,为防止一方单方面处置财产,夫妻最好不要像平时那样把财权交给一方;如果一方擅自处理贵重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要及时制止,特别是对一方以捐赠等名义将财产转移的情况,不可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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