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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起诉离婚驳回后六个月内可以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日期:2012-05-02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2041次 [字体: ] 背景色:        

王某是一名职业女性,几年前有一段失败的婚姻,离异之后带着儿子一人生活。范某是一个年龄不小的白领青年,同样几年前结束了不愉快的婚姻,双方通过征婚相识,同样的遭遇给了他们共同的语言,经过了短暂的相处之后,两人就仓促的结婚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固。

婚后,王某发现范某脾气暴躁,长期辱骂、殴打自己和儿子。王某认为自己和范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办法再生活在一起了,向范某提出离婚。但是,遭到了范某的严词拒绝,故王某依法起诉,要求法院判自己与范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庭审理过程中,范某认为,自己与王某虽是通过征婚相识并恋爱,但婚前、婚后的感情一直很好。王某起诉时候陈述的事实并不符合真实情况,相反,范某婚后非常关心,并努力维系家庭。范某认为两人感情基础较好,现在也还有夫妻感情,所以坚决不同意离婚。

因为双方均是再婚,婚后也没有再生育,婚后一段时间里面,夫妻感情是不错的。近来,因范某对待和王某与其前夫所生的儿子的教育方式、范某与其他异性的交往等问题,王某、范某经常产生争执,不堪丈夫种种行为的王某向法院提出要求与范某离婚。

法院认为,王某、范某婚后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目前虽然因为家庭琐事导致夫妻不和睦,经常争吵,但就王某庭审中主张的事实,还是很难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王某要求与范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支持。法院还告诫范某要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善待王某的儿子,王某、范某也应当互谅互让,共同处理好夫妻之间、夫妻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各种关系,则夫妻尚有和好可能。法院最后判决不准王某和范某离婚。

案件做出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请求,判决生效,王某也答应了范某要好好继续夫妻生活,双方暂时和好。

但是,好景不长,判决生效不到六个月,王某又第二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除第一次离婚诉讼中所讲述的事实与理由外,另外,王某还控诉范某有故意伤害自己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所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原来,在人民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判决生效未满六个月之前,王某在使用煤气烧饭时,发现煤气减压阀被人故意拧开,造成了煤气的严重泄漏。事后确认是范某所为,王某认为范某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但其恶劣行为足以伤害到王某的人身安全。王某随之报警,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上显示,已由派出所警署处理,并将案件情况记录在案。

范某的这一行为,不但再次伤害了夫妻感情,同时已经对王某和王某的儿子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在此情况下,再次提出离婚请求,虽距前一次起诉未满六个月,但上述事实的发生,如不允许及时提起诉讼或一味强调法律规定时限的话,则有可能继续发生冲突,矛盾进一步激化,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也得不到保障,何况,该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法院受理了王某第二次离婚诉讼请求,王某第二次起诉离婚后,范某也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仅仅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没有完全达成一致,法院对财产部分依法做出了判决。

【案例分析】

问题1:第一次起诉离婚失败或者经过调解和好之后,如果反悔还能够提起离婚诉讼吗?

分析:可以,但是一般情况下,原告要忍受六个月的时间。也就是说在原来的判决生效之后或者和好撤诉不满六个月的期间,没有新的情况、新的理由的话,原告以完全相同的理由起诉离婚,法院是不受理的。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有一个原则——“一事不再理”。也就是说,一般的民事案件(排除离婚案件)在败诉之后,在上诉期间没有提出上诉,判决就生效了。判决生效之后,当事人就不能够再依据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能申请再审。但是婚姻案件是一个例外,比如说,一方起诉离婚,法院没有准许,经过上诉期,判决生效,并不代表当事人就不能在起诉离婚了,事实上,经过六个月,当事人就可以再次起诉。

婚姻关系是对个人非常重要的一种人身关系,所以法律把离婚案件排除“一事不再理”的范围,目的就是如果当事人实在是要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就给他们这样的机会。但是法律给了当事人一个六个月的期限,这六个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期限,给了当事人一个缓冲的时间段,冷静地考虑夫妻之间的问题,希望能够在一段时间内缓和夫妻间的关系,从而达到使夫妻和好的目的,但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实已经完全破裂,法律也不勉强,还是给与当事人诉请离婚的机会,可见,法律设置六个月的期限,立法者是有着良苦用心的。

问题2:六个月内绝对不能再次提出离婚吗?

分析: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不是绝对的,在特殊情况下,原告一方在不满六个月的时候,也可以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

一般情况下,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在判决生效后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我们分别予以假设:

一是王某、范某在一审法院判决离婚请求不支持后,双方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化解婚姻生活中存在的矛盾,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及家庭和睦,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夫妻双方感情有所改善,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二是王某、范某在一审法院判决不离婚后,夫妻感情未有任何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的规定,王某于第一次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之诉。

以上两种情况是正常状态下可能出现的。下面我们分析一下非正常的状态,也就是六个月内不准起诉的例外——特殊情形下的离婚请求,上述案件就是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

一是假如第一次诉讼之后,王某受到六个月的时间限制,不能在随意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但是对于第一次诉讼中的被告一方范某如果要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不受判决生效六个月时间的限制;

二是出现新情况、新理由时;也可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再次提起诉讼。本案中,王某再次提起的离婚诉讼即属于此种情形,此时范某对王某有伤害行为,如果还要容忍六个月的时间的话,恐怕矛盾要升级,后果可能更为严重。因此,王某虽然再次作为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告,可以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内再次起诉。因为该案件中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形存在,法院依法有权受理此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我们前面已经谈到,法律规定六个月内不准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在这六个月内发生新情况,有新理由,则可以不受这个规定的约束,原告完全有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二次离婚诉讼。

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新情况一般包括实施了有严重伤害后果的行为,比如案例中范某的行为就是非常典型的一个例子,以及被告一方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影响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等,如果不尽快进行离婚诉讼,那么后果可能对另一方非常不利。

解除夫妻关系是一个非常慎重的行为,现实生活中之所以会出现离婚难的问题,就是因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是抱着非常慎重的态度的。婚姻法上判决离婚的唯一条件,就是夫妻感情破裂,而客观的判断夫妻感情破裂是非常有难度的,法官在第一次受到离婚的诉状时,如果没有法律上规定的离婚情形和事由之外,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支持是非常困难的,所以,第一次离婚以失败告终是一种常态,当然这种现象与我国的传统国情和思想观念有关,法律希望能够保持社会的稳定,家庭稳定了,社会才能稳定,而家庭稳定的最根本也就是夫妻关系的稳定,所以,法官判决离婚的慎重心态我们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悬而未决,一拖再拖的案件也确实存在,我们应该非常理性的看待这个六个月的期限,我们也分析过了这六个月的立法意旨,那么,主张离婚的一方就应该严格遵守。但是,有的时候有发生严重的人身伤害行为的可能性的话,我们就应该立即向法院提出离婚的请求,并向法院说明。而此时,最应该做的就是要收集、固定证据,因为要证明自己有例外的情况,原告一方是负举证责任的,所以,在这一点上,本案的原告王某就做的非常好,一旦觉到对方有伤害自己的可能性,就应该保留这些证据,比如本案中的出警记录等等,都可以作为依据,向对方提早提出离婚。

我们提醒各位想要诉讼离婚的朋友,如果在六个月期间之内夫妻和好是最好的,六个月的立法意旨就在于此,我们也应该按照法律的本意,在六个月的时间之内,冷静的同时处理好夫妻之间的矛盾,千万要避免的就是为了尽快办理手续,尽快离婚,而对对方进行栽赃和陷害等等,这样的行为不但没有任何法律意义,还会给自己带来法律责任,根本得不偿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50)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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