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国两制四法域和婚姻家庭领域的区际法律冲突。在一国两制四法域的格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形式。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各有其不同于内地的婚姻家庭制度;在婚姻家庭法领域享有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将来的台湾特别行政区,在立法上和司法上也是高度自治的。因此,在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具有区际因素,或法律事实方面具有区际因素等情形下,必须妥善地解决区际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2.制定区际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规则的基本思路。国际私法中有关的冲突规范虽可借鉴,但不可搬用,因为区际婚姻家庭关系中并无涉外因素,当事人都是中国公民,故应特别重视地的因素。有关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问题,似以适用法律事实发生地法律为宜。有关婚姻家庭关系主体间韵权利义务等问题,似以适用权利人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法律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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