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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原则
    日期:2012-05-21 点击:287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不按行政区域层层设立。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根据本地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数目,进行合理布局,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本着精简、效率的原则,要有利于方便劳动者仲裁,有利于化解劳动纠纷于基层、及时处理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概念
    日期:2012-05-21 点击:320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概念 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属于一种法律行为,调解只是中间人的劝告和建议。劳动争议仲裁是指由法律授权的专门仲裁机构,应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双方的劳动争议依法进行审理,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使争议得以解决的争端处理方式。具体而言,即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

  • 在我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准备哪些证件材料?
    日期:2012-05-18 点击:307次

    在我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准备哪些证件材料 离婚无配偶的当事人尚须提交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原件。若有关判决书系国外法院作出且离婚另一方为中国公民,属缺席判决或判决时离婚另一方居住在国内的,须提供我有关法院裁定承认该外国法院判决的裁定书。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告知当事人直接到民政部网站查阅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实施〈驻外使领馆婚姻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或告知当事人直接向我驻外使领馆咨询,以免告知当事人时出现差错。

  • 权利人违反保密协议,不一定免除涉密人保密义务
    日期:2012-05-18 点击:283次

    权利人违反保密协议,不一定免除涉密人保密义务 权利人可以约定一定条件下豁免涉密人保密义务(该商业秘密属国家秘密时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下同),在该条件成就时涉密人法定保密义务得以排除和豁免,但这恰恰说明法定保密义务是客观存在的,约定条件违法或不成就,涉密人仍需继续承担法定保密义务。因为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以及涉密人的法定保密义务,并不以权利人与涉密人签署协议以及协议成立或有效为条件,如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 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
    日期:2012-05-18 点击:136次

    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 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所持的商业秘密是不一样的,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明确下来。采取竞业限制、脱密期保护等特殊方式操作时应当规范。竞业限制一般表现为,要求在职职工不得到同类企业兼职、离职后未经同意不得到原企业竞争对手处任职、不得自行组建同类企业参与竞争、不得唆使原单位的其他员工接受外界聘用、不为企业竞争对手提供咨询、建议服务等。

  • 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责任之赔偿金额认定
    日期:2012-05-17 点击:872次

    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责任之赔偿金额认定对劳动者承担的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局限于法律规定,而不应擅自超越。但是,违约金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表述可能会灵活多样,如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为计算方便而约定的违约赔偿金额,或劳动者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获得的收益,或返还用人单位已支付的经济补偿,或承担用人单位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的合理费用等不一而足。用人单位可从自身举证责任的难易程度与执行方便的角度来选择不同类型的违约责任表述。此外,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还可要求劳动者在违约后继续在所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 竞业限制适用的人员法律解析
    日期:2012-05-17 点击:130次

    竞业限制适用的人员法律解析 竞业限制适用的人员多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与高级技术人员,这是因为他们的岗位决定了其最可能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但实践中,由于企业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配有所不同,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列举的同时,对适用竞业限制的人员做了开放式规定(即“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充分体现了对用人单位自主决策权的尊重。

  • 劳动者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处理
    日期:2012-05-14 点击:270次

    劳动者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处理 劳动者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如果不起诉的,就随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必等到在用人单位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但这又可能会产生另外一个问题,即当劳动者申请执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时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当这种情况出现时,为避免因执行错误而产生的执行回转,建议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等待撤销之诉的结果再采取相应的措施。

  • 裁决书未明确为终局裁决,导致用人单位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如何处理
    日期:2012-05-14 点击:761次

    裁决书未明确为终局裁决,导致用人单位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如何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义务在裁决书中明确该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在裁决书中释明,致使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撤销。笔者认为,用人单位的撤销权不能因此而消灭。否则,对用人单位来说是极不公平的。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如果用人单位已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驳回起诉的,自用人单位收到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书之日起30天内,用人单位可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与服务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2-05-14 点击:211次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与服务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参保缴费提供便利条件,开设专门窗口,可以采取按月、季或半年缴费的办法,及时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的接续和转移手续;按规定发放社会保险缴费对账单,及时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维护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提供档案保管、社会保险代理等服务,推动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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