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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何种情形下不承担民事责任

日期:2013-04-12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87次 [字体: ] 背景色:        

作为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本条没有写明哪些情形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这不是说高度危险责任没有任何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情形。当针对具体的高度危险责任时,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具体来说,免责事由一般有三种:

第一,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高度危险责任普遍适用的抗辩原则,适用于各类高度危险责任。受害人故意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即受害人故意造成自己损害,比如,受害人卧轨自杀。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受害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比如,受害人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而引起触电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不可抗力。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力并不是所有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的免责事由,需要结合具体规定予以判断,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不可抗力才能作为抗辩事由。比如,铁路法第五十八条、电力法第六十条都明确规定了不可抗力可以作为抗辩事由以免除责任。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损害是武装冲突或者骚乱的直接后果,依照本章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人不承担责任。再如关于核设施,国务院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给核工业部、国家核安全局、国务院核电领导小组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对直接由于武装冲突、敌对行动、暴乱,或者由于特大自然灾害所引起的核事故造成的核损害,任何营运人都不承担责任。

第三,受害人的过失。其与不可抗力类似,受害人的过失能否作为抗辩事由,需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章各条规定以及特别法的规定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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