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修改采用了股东出资分期缴纳的制度,但这不是授权资本制,也不是折中授权资本制,而是在法定资本制框架中的股东缴纳出资制度的改革。笔者认为,这次公司法的修订只不过是承认了现实生活当中的一个现状,换句话说,在公司法修改之前,实际上已经有相当多的省份工商局已经是允许分期缴纳出资。尽管我们在宪法学意义上讲,他们可能有违宪的行为。但是它是个事实,这次立法上好像给予了一种承认。
随着这种制度的采纳,后面可能会延伸很多新问题。虽然新公司法已经明确规定了股东会上表决的时候,是按实际出资的比例去表决,分红的时候是按实际出资比例去表决,但仍可能延伸出以下问题:如果某一出自人认缴出资后又不能按时缴纳了,不管这种情况是出于恶意的还是不得已的,这个怎么处理?是允许它转让,还是不允许它转让等等。在此次公司法修订的讨论过程中,有学者提出:同时期设立公司的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法中对股东对出资有连带责任的情况仅规定了一种,就是在股东实物出资(现物出资)的时候,如果估价是掺水股,那么该股东自己要负补足的责任,其他的股东有连带责任。现在如果该股东认缴了资本不缴纳怎么办?在某一股东未把资本出足之前,其他股东已经将股本转让,非设立时的新股东还有没有填补责任呢?这些都是将来公司法实施以后有可能会遇到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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