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资运营近年来问题不断,但担负着“管人、管事、管资产”重任的国资监管机构(国资委和各地国资部门),却少有人为此背负责任。 而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无异于将2003年5月《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确定的国资委“老板加婆婆”高度统一的格局,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其弊病显而易见。事实一再表明,在国资营运和监管合一的情况下,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丛生、监管与惩戒效率加速弱化,几乎是不可逃避的宿命。作为政府部门的国资监管机构去运作资本,无异于以“权力”取代“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其后果是不言自明的。中航油(新加坡)投机原油期货导致5.5亿美元的巨额亏损,中储棉这家以平抑棉价、稳定市场为己任的公司,却豪赌国内棉花市场,投机失败后巨亏近10亿元。这些事件的产生,承担着监管职责的国资监管部门难言没有半点责任。
监管与营运必须分离,这是最基本的法理。正因为如此,我国正加紧制定中央企业授权经营法规规章。原公司法第72条规定,“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国有独资公司,可以由国务院授权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这条规定,本可以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提供法律依据,即国务院授权符合条件的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由其对下属各生产、经营性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能,国资部门则专事监管。但新法却删除了这一规定,同时删除了原公司法关于“国家公务官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规定,而一体规定由国资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责,一方面堵死了授权经营的法律空间,另一方面则易引起国际层面的误认,误认为国资委直属的170余家央企都是关联企业,果如此,央企将面临不确定的诉讼所带来的巨额成本,我国市场经济进程也将因此面临不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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