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今年刚满20岁,正在读大三。他的父母早年离婚,自己被判和母亲一起生活。近两年,母亲由于所在企业不景气而下岗在家,每月只有300元钱的生活费,根本无力负担陈某上学所需费用。而陈某的父亲再婚后,经济条件很好。陈某几次找到父亲,向他说明自己和母亲生活上的困难,但都被他以陈某满18岁为由,拒绝给付抚育费。陈某想知道,他是否有权要求自己的亲生父亲继续付给抚育费呢?
社会经济的发展,每个人的经济情况,具体需求也在发生变化,因此法律允许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在一定条件下的变更,并且也允许成年子女在并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并且其父或母有能力的情况下,向其父或母要求支付抚养费。近些年来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迅速,大学入学率的提高,很多像陈某这样的孩子,在到18岁后仍没有经济能力,这时其父或母是否还要承担抚养费呢?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根据最高院1993年1 1月03日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根据该《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二)尚在校就读的;(三)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但是这里的尚在校就读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而不能适用于在校大学生。除非父母在离婚时,双方就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用的负担以及支付抚养费的期限达成协议的,如果约定的支付期限超过法定的18周岁的;比如约定为25周岁的.则成年子女仍可要求有支付能力的父或母提供抚养费。
综上所述,本案中,陈某已超过18周岁,而且是在读大学,不属于高中及其以下学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尚在校就渎的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所以陈某不能再要求其父亲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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