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机动车一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性规定。但是,当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抢夺后,机动车的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车辆处于无法控制的局面,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预见也无力控制。因而此时,若判令由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则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因此,本条规定,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而被盗抢的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对盗抢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我国司法实践早巳有相关审判依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指出,“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