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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受害人在肇事机动车逃逸时的救济

日期:2013-04-11 来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29次 [字体: ] 背景色:        

机动车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但在现实生活中,某些机动车驾驶人在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要么驾车逃逸,要么弃车逃逸,给受害人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也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我国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分别对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并规定了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条规定了受害人在肇事机动车逃逸时的救济:

第一,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但是能够确定肇事机动车且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应该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条第一款明确了此规则。

第二,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且机动车不明,或者虽然可以查明肇事机动车但其未参加强制保险的,为保障受害人获得救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必要时垫付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在垫付相关费用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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