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效力,又称为“公证书的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的效能和约束力。公证书是公证机关证明活动的结果。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证主要具有三个法律效力,包括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首先,是公证的证据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公证机关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机关,公证机关要在公证过程中认真全面地调查、核实公证对象,只有公证机关认为某一法律行为需要公证、某一事实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真实、合法的才给予公证。因此,公证证明是国家司法机关已经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所以其法律证明力无可争议,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等可以直接使用,同时,它也可以为及时调整经济、民事法律关系提供可靠的法律凭据。而其他书证则不具备这一特点。
其次,是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它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无须再经过诉讼程序,而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规定:“(公证机关)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以上法律条文就说明,公证机关对贷款合同等债权债务文书可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如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而到期不按照合同履行债务,公证机关在审查确实债权文书以后,就可以出具强制执行的证明,审判机关据此证明进行裁判解决。
最后,是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的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反之,如果不履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我们可以从一些法律条文来理解这一效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四款。
以上的例子是法律规定,除此之外,也有的情况根据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公证形式,此时当事人也必须办理公证,比如,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经公证后生效,那么这份合同就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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