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申请人可以申请代位执行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申请代位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只要当事人能提供有关借据、欠条、生效的法律文书等证明其享有债权即可。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制作履行通知书,送达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予以承认,人民法院就会依法对其强制执行,责令第三人不得向被执行人履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可追加执行人的情形有哪些 执行无法继续进行,于是张某申请追加李某父母为被执行人,获得法院的支持。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订婚时索要财物的往往是女方父母,并由女方父母实际占有和受益,在执行中如果仅按判决执行,即只能由女方返还显失公正,也难以执行。离婚案件中,申请人执行彩礼追加女方父母为被执行人,可以说是一个明智的办法。
民间借款合同中如何约定利息的法律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法院通常将借条作为借款合同成立与否的重要证据 而借条在谁手中作为借款合同是否履行的标准:如果借条在贷款人手中,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时,就直接认定贷款人已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如果借条在借款人手中,同样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则认定借款人已经返还借款。
签订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借款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将一定种类和数量的货币转移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于一定期限后返还货币的协议。借款合同中,提供货币的一方为贷款人,通常也称出借人;接受货币的一方是借款人。按照有关规定,非金融机构是不允许放贷的,所以,民间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主要是自然人。本篇讲述的是借款合同特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房产律师解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实践中一些当事人谈妥房租就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很难举证,导致纠纷难以解决。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在合同中对房屋所处地理位置、房屋面积、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租金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详细约定。签字后还应当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这样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保险纠纷律师解析保险理赔基本程序保险理赔就是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以及造成的物质损失或人身伤害进行调查审核,并予以赔偿的行为。保险公司是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的,既不会任意扩大保险责任范围,也不能缩小责任范围。该赔多少就赔多少,既不惜赔,也不滥赔。
保险合同的形式主要表现为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和保险凭证等书面文件暂保单又称为临时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同意承保风险而不能立刻出具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时,向投保人签发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暂保单的内容较为简单,但载明了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如被保险人的姓名、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责任起止时间等。
保险纠纷律师解析签订保险合同要注意的问题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有告知义务。现在保险公司不断推出新产品,险种名目繁多,一些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往往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并不是很清楚。因为目前保险合同几乎都使用专业术语,一般百姓从字面上可能难以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询问。按照《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有义务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的内容。
保险纠纷律师解析保险合同都有哪些基本内容 保险合同除上述基本内容外,还可以有特约条款。特约条款即特别约定的条款,是指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之外的当事人特别约定的履行特别义务的条款。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特约条款体现为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其范围是很广泛的。特约条款与基本条款一样,也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违反特约条款的,也会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 |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