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因房屋租赁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合同中存在约定不明等问题,避免合同纠纷,租赁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一些当事人谈妥房租就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很难举证,导致纠纷难以解决。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在合同中对房屋所处地理位置、房屋面积、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租金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详细约定。签字后还应当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这样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2)约定房屋的租金。当事人一般是按照当地市场行情协商确定租金的。合同中应约定出租人不得随意抬高租金,不得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承租人必须按时交付租金,超过一定期限仍未交付的,出租人不仅可以要求承租人补交所欠租金,还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例如,2008年5月,居民李某将其住房一套租给外来打工的张某,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每月月初交纳房租500元,租赁期为1年。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履行合同。2008年11月,张某因失业经济拮据未能支付当月租金。李某担心张某以后也不会按时交纳租金,于2008年12月初向张某提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李某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张某只是11月当月未交纳租金,其行为构成一般违约,并未构成根本违约。李某应当对其进行催告,在催告期内张某仍不能交纳时,李某才可以解除合同。
(3)约定房屋的使用。租赁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承租房屋的用途,承租人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不得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并可约定违约责任。
(4)约定房屋的修缮义务。房屋的修缮是出租人的义务,如果出租人怠于修缮给承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但如果出租人无力修缮的,承租人可以予以修缮,费用可从租金中扣除,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租赁双方可以就房屋修缮及修缮费用作明确约定,以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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