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因此,保险合同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在实践中,保险合同的形式主要表现为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和保险凭证等书面文件,这些都是理赔的依据。
1.投保单
投保单一般由保险公司事先统一印制,列出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项目,项目后留有空白处以供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主要内容有: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险别。投保单经投保人根据自己投保意向填写其内容,并交给保险公司,就表示保险合同成立。在填写投保单时,投保人应当按照投保单所列各项如实履行申报义务,否则将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2.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为临时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同意承保风险而不能立刻出具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时,向投保人签发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暂保单的内容较为简单,但载明了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如被保险人的姓名、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责任起止时间等。
暂保单一般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使用:一是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在争取到保险业务而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之前,可以开具暂保单;二是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接受投保,而须请示总公司审批时,可以开具暂保单;三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已经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对个别事项还需要进一步协商时,可以开具暂保单。因为人身保险涉及人的生命和健康,比财产保险具有更强的技术性,核准应当更加严格,所以人身保险一般并不使用暂保单,暂保单多使用于财产保险中。
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正式的保险单完全相同,只是有效期较短,待正式保险单交付后,暂保单自动失效。如果在正式保险单签发之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此时,暂保单就是申请理赔的重要依据。
3.保险单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是保险合同的法定形式。保险单应当完整明确地记载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应当载明保险合同的各项内容。
保险单并非保险合同本身,而是当事人经过口头或书面协商一致而成立的合同的正式凭证。如果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已协商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但此时保险单可能并未签发。因此,即使保险事故发生在正式保险单签发之前,只要投保人与保险人形成合意,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人仍须负赔偿责任。在保险单出具之前,保险合同可能表现为保险人盖章的投保单或暂保单。此时,投保单或暂保单就是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依据。
4.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又称为小保单,是一种内容和格式简化了的保险单,是保险公司签发给被保险人证明合同已订立的凭证。保险凭证不列明具体的保险条款,只记载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的主要保险内容。
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是保险索赔的重要依据。凡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内容的,就以同一险种的保险单上的内容为准。但如果保险凭证所载明的事项与同一险种的保险单的内容有抵触,或者保险凭证另有特约条款时,则以保险凭证为准。我国目前的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汽车保险等广泛使用保险凭证。
除上述形式以外,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还可以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订立保险合同。以其他书面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是订立保险合同的辅助形式。以保险单以外的书面协议订立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应当在保险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应当注明签字或者盖章的日期。通过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书面材料就是申请赔偿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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