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事故发生后或保险期满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一环节对被保险人而言就是保险索赔,对保险人而言即为保险理赔。保险索赔与理赔,是被保险人享受保险权利和保险公司履行义务的具体反映,也是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体现。
保险理赔就是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以及造成的物质损失或人身伤害进行调查审核,并予以赔偿的行为。保险公司是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的,既不会任意扩大保险责任范围,也不能缩小责任范围。该赔多少就赔多少,既不惜赔,也不滥赔。
享有赔偿请求权的当事人要了解保险理赔程序,这样可以在索赔过程中,少走弯路,顺利实现索赔的目的,减少自己的损失。保险理赔一般经过如下程序:
(1)立案、检查。保险公司在接到出险通知后,一般会编号立案。立案时,将被保险第二篇
人姓名、保险单号码、出险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损失的大约数额等详细记录下来,并请被保险人填写出险通知书,抄录有关保险单副本和批单一份,以便查勘前能了解承保的有关情况。检查主要是指出险后保险公司对各种保险单证的核查以及对出险现场的查勘。其中对出险现场进行查勘是重要的环节。保险公司只有进行实地查勘,掌握第一手证据材料,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为以后的确定责任及赔偿范围提供依据。
(2)责任审核,就是保险公司根据立案检查所获得的有关资料,对照保险条款审核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以确定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3)核定损失和计算赔款。保险案件经过审核,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以后,保险公司要会进一步核定应赔数额。人身保险是采取定额保险的形式,保险金额事先已经确定,所以不会发生灾害事故以后重新估价的问题。财产保险则不然,其大量损失属于部分损失,它是在保险金额限度以内,依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因此,在赔偿以前,必须确定其实际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付。
(4)给付保险金。经过核算确定给付金额后,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时间,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给付保险金的方法,以一次性给付为主,也可分期给付,根据订立保险合同时有无特别约定而定。给付的种类,可以金钱给付,也可以实物给付。
(5)损余物资处理。损余物资是指灾害事故发生后尚存的一部分具有经济价值和可以为被保险公司继续使用的受损物资。这些损余物资有的是受灾后直接形成的,有的则是经过加工整理后形成的。处理好这些损余物资,对于挽救财产损失,减少赔款支出,提高保险经济效益有着重要意义。保险公司在全部赔付后,有权处理损失物资,也可将损余物资折价给被保险人,以充抵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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