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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律师解析购买保险的相关保险术语 被保险人,就是花钱要保的人,也就是保险的对象,也可以说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的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指以其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并以其生存、死亡、疾病或伤害为保险事故的人。投保人不仅可以自己的身体为标的而订立保险契约,也可以他人的身体为标的而订立保险契约。如丈夫为妻子、父母为孩子购买人寿保险单。不过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须对该人有保险利益;如订立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契约,还必须经被保险人的书面承认并约定保险金额。
基本医疗保险在住院费用的报销上设有起付线在基本医疗保险不能够完全解决高额医疗费的情况下,为了不影响个人的生活质量,职工根据个人的经济状况,有选择地购买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在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部分,从商业保险中获得理赔,可以使自己的损失得到弥补。以较小的投资而获得较大赔付,在经济上也是合算的。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保险 商业保险的基金是根据概率论的原理精确计算出保险费,由全体投保人合理负担所构成,保险机构的经营和其他费用也在其中开支。社会保险基金由国家、用人单位、个人三方面联合出资构成的,国家和用人单位缴费占大部分,个人分摊的比例比较低。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职工工伤旧伤复发死亡能否享受职工因工死亡的待遇,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无论哪一等级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都可以享受法律规定的职工因工死亡的保险待遇;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只能享受职工因工死亡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不能享受职工因工死亡的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人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由强制性的个人缴纳部分、单位缴纳费用中的一部分、个人账户存储额的利息,以及依法纳入个人账户的其他资金这四部分构成。
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要办理的手续 医疗保险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有缴费记录,并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可以查询缴费记录。
弱势群体可以获得医保补贴 医疗保险补贴,就是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在参加医疗保险时给予的优惠和照顾,具体是指为了解决社会低收入群体的看病就医的需要和实际困难,这些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时,由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货币补贴,简称医保补贴。一般而言,享受医保补贴的人员,只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农民工也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这使农民工异地流动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问题得以解决。个人跨统筹地区重新就业后,只要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就可以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附加险保费率变化的理论依据及法律依据保险费率厘定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合理原则、充分原则、相对稳定原则和促进防灾防损原则。充分原则是指收取的保费在支付赔款、营业费用后,仍有一部分结余。充分原则要求厘定的保险费率应确保保险人的偿付能力。风险环境、保额损失率、利率等总是不断变化的,当这些因素发生变化而增加保险公司风险成本,从充分原则出发,保险公司调整保险费率,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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