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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法院通常将借条作为借款合同成立与否的重要证据

日期:2013-06-19 来源: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网 作者:合同纠纷律师 阅读:21次 [字体: ] 背景色:        

个人借款,特别是熟人之间借款通常采用打借条(或欠条)的方式,而不签订较为完备的借款合同,因此,借条在实践中有着其重要法律意义。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将借条作为借款合同成立与否的重要证据,而借条在谁手中作为借款合同是否履行的标准:如果借条在贷款人手中,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时,就直接认定贷款人已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如果借条在借款人手中,同样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则认定借款人已经返还借款。

在直接给付现金,而没有通过银行转账或支付票据时,借条有着格外重要的作用。因为除此之外,很难再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是否确已给付或偿还借款。如果贷款人保管不善,致使借条在借款人未偿还借款之前丢失或回到借款人手中,很可能在诉讼中面临不利的局面。因为借款通常只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私事,第三人很难了解,所以证人比较难以寻找。而且一般除借条外也不会留下其他证据,为了预防产生纠纷,当事人尽量采用银行转账等方式,而不要直接支付现金。

至于怎样打借条,借条由谁书写,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贷款人或借款人都可以书写。借条上一般应写明:借款人的姓名全称,借款的用途、币种、数额、期限,还款的时间和方式,是否有利息等。通常借条上应由借款人亲笔签名或盖章,并标明借款的具体日期。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是,借条上没有写借款人的姓名,或没有写借款的具体日期,或没有借款期限或还款时间,因而引起纠纷。

例如,王某持一借条和张某母亲的养老金存折向法院起诉,请求张某返还借款。借条上记明:“张某向‘王大妈’借款6000元人民币,以其母亲的养老金存折作为抵押。”张某却认为借条上的“王大妈”不是王某,自己没向王某借过钱,不同意返还。法院查明,小区居民都称呼王某为“王大妈”,张某与王某同居住在一个小区,二人相识又有交往,而且王某手中持有张某母亲的养老金存折(已被挂失)。以上事实中单独的某一项可能均不能证实原告即为出借人,但几项事实综合起来,王某持有张某母亲的养老金存折,能够与借条上的记载张某以其母亲的养老金存折作为借款抵押互相印证,其证明力就显著增强,法官最终认定王某、张某之间借贷关系成立,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在书写借条时,用语要规范,尤其是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和签名一定要明确,打借条要使用真实姓名而不能用化名、外号等,否则可能会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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