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依保险合同而建立起来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合同的内容是通过保险合同的条款体现的,它包括必要条款和特约条款。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是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在保险单中事先订明的基本事项。
投保人在合同上签字前,一定要仔细弄清每一条款的真正含义,合同签字生效后,投保人就必须履行,而且在履行中一旦出险,索赔时就按照合同条款办理。特别是合同中有关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条款,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保”的范围,出险后,受益人可以索赔;除外责任则是保险公司“不保”的范围,出险后受益人无请求赔偿权。一般来说,涉及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内容,在合同中都不止一款,往往会有几款几项。投保人可以向业内人士或法律人士咨询,逐条、逐项理解其中的法律含义,从实践来看,许多保险纠纷都是双方当事人对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条款理解不同而引起的,其中不少纷争是因为投保人起初没有准确理解这些条款的意思造成的。
依据《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下列事项: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保险合同除上述基本内容外,还可以有特约条款。特约条款即特别约定的条款,是指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之外的当事人特别约定的履行特别义务的条款。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特约条款体现为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其范围是很广泛的。特约条款与基本条款一样,也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违反特约条款的,也会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可见,特约条款也是非常重要的,投保人对特约条款同样应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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